最近一段时间,裸条,校园贷,高利贷等问题引发了大家对贷款利息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讨论,为此不少网友在后台提问,除高利贷和银行贷款外,日常生活中,什么样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?向朋友借钱事先没有约定利息,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支付利息?借款的利率多少才受法律保护?哪些情况下借钱可以不支付利息?
在回答这些问题前,我们需要先弄明白一个概念,哪些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
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
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规定: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”。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中则规定,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,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。其中“非法活动”主要包括:赌博、贩卖假币、买卖毒品、走私等活动。所以在借贷关系中,出借人一定要问清楚借款人的借款意图,如果借款人借钱是用于上述的非法活动的,不但拿不到利息,本金也可能要不回来。
过了诉讼时效期的“欠条”,利息和本金都有风险
在现实生活中,朋友借钱会写“借条”或“欠条”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。但很多人都不明白“借条”和“欠条”的区别。“借条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,证明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。而“欠条”则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,代表债权债务关系,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。“欠条”自债务人出具时起,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,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五条: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所以,持有“欠条”的出借人,2年后就有拿不到利息和本金的风险。
举个例子,小A和小B是朋友,小A向小B借了1万块钱,并给小B写了个欠条,但上面并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和利息。2年后,小B想起了这笔欠款,拿着欠条向小A索要本金和利息,如果小A拒绝还款,小B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A还款,小B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。所以朋友间借钱,最好写“借条”不写“欠条”。
“借条”中没明确约定利息的,利息不受法律保护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: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”写明借款种类、币种、用途、数额、利率、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的“借条”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,受法律的保护。但如果“借条”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”
还以小A和小B为例,如果当时小A给小B写的是借条,但是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,那么小A在还款时,可以只还小B本金,不支付利息。
“砍头息”不受法律保护
“砍头息”通常是指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,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,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。举个例子,小A向小B借10000元人民币,限期3个月,利息为300元/月。小B在给小A钱时只给了9700元,但借条上借款金额却写10000元,那这300元就是“砍头息”。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条规定:“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”
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
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:“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”。举个例子,小A向小B借了30000元人民币,期限3年,年利率12%。1年半后小A想提前把钱还给小B,那么小A只需向小B支付一年半的利息5400元和本金30000元即可。
借款的利率多少受法律保护?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十二章“借款合同”中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那么借款的利率多少才受法律保护?按照最新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